家裡有一棟房子在租原契約已到期三年之久,後來也沒補新契約對方也依舊契約準時付款從去年開始對方開始積欠房租前往催討~~對方也是一拖再拖因對方哭窮~~所以,前帳就不再要求償還,僅要求對方搬離後來,對方改承諾要付(就當現在開始承租),而仍舊居於該屋現在仍拖欠5個月的欠款~~也不接電話,也不表明意圖…之前甚至以粉刷牆壁為由,要求抵扣房租(牆被他們家小孩畫的亂七八糟)也以未打契約為由,表示他有權居住這樣的話該如何處理讓退方搬離呢我若是以錄音方式~~錄下雙方談話,會不會當不成證據?
2005-01-14 13:34:5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真怕對方要走時
先破壞屋子說~
2005-01-15 16:21:05 · update #1
1.依據民法第450條第二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個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第三項規定前項終止租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期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日,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
2.但依土地法 第 100 條 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3.縱上所述,要回不定期租約之房屋,如房客配合意願不高,要回的困難度頗高.
4.找他們懇談,如果仍不配合,至少雙方要求補簽立合約,把不定期變回定期
5.若要求對方搬家應以存證信函方式告知依民法第450條第二項規定要求終止租約,但須於一定期間前告知,若對方仍置之不理,便可以該存證信函為證據,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返還房屋之訴,若獲勝訴判決確定,便可以該判決確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遷離
2005-01-17 09:25: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執法悍將 6 · 0⤊ 0⤋
建議台端可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對方搬遷或交付清償租金,否則依法提起法律民事訴訟。
2005-01-14 20:37: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寄個律師信給他....跟他要求重訂合約,並繳交積欠之房租,如果不願意就告他侵占吧,並要求強制搬離,畢竟你因該有房契,地契.
2005-01-14 13:57: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