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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他這樣虐待自己女兒且被救護系統這樣一搞,可憐的女孩現在極度不樂觀!請問
女孩的父親范的是"公訴乃論罪"還是"告訴乃論罪"啊?

2005-01-12 14:35:2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joseph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事實上,是只有分告訴乃論之罪跟非告訴乃論之罪。
公訴罪....是積非成是的錯誤說法。

又目前女童父親所犯之罪,要看女童是否可以存活,如果不幸,可能成立277第二項傷害致死罪,也可能成立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

如果幸運存活,那就視他當時主觀犯意為何,傷害罪、殺人未遂罪等都有可能。

刑法上對重傷有明文定義,不是傷勢嚴重就是重傷,除非小女孩變成**、植物人或有其他重大難治傷害,否則目前仍算是普通傷害。

2005-01-12 16:14: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懶蟲 3 · 0 0

懶蟲講的非常明確....

2005-01-23 19:03: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首先說明我國法典中似乎沒有”公訴乃論罪”這個名詞,通稱公訴罪。
單看問題,這位父親觸犯的是公訴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重傷害〉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5-01-12 15:37: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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