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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在十九年前買下我們現在住的房子,可是最近開始有人來討地,說我們家廚房有一小塊是他們的地,附近的鄰居也接到相似的問題,那個地主找了黑道的人來索地,要我們以一坪二十五萬的價錢買下那一小塊地,但我們這裡的地價並沒有這麼貴,而且這間房子的歷史有二十八年了,期間我們也只從新整修裝潢,並沒有向外擴建,他們卻說我們佔到他們的地,我們都覺得非常的疑惑,後來有人去查到了那些地是所謂的騎鄰地(我不知道是不是這樣寫),所以我想請問懂法律的人,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而我們又該如何解決,是否真的必須付錢買下來,那些一直影響我們生活作息的黑道難道就可以這樣繼續囂張下去嗎?

2005-01-09 18:59:5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房屋是在民國六十五年建的,畸零地的地主是在民國六十六年將土地過戶成他們的,地籍圖出來也確定我們佔到了一點點的地…

2005-01-12 21:03:10 · update #1

3 個解答

一、是所謂的「畸零地」。二、拆除越界部分或購買畸零地地土是可以要求你們購買這塊畸零地,不過如果他之前就知道這件事情,然後沒有立刻跟你們主張要求拆遷或購買等等,就不能要你們拆除建築物。甚至就算他知道之後馬上要求你們拆遷或購買,但是因為那塊土地沒啥價值,而你們因此拆遷所受的所害極大,他請求你們拆除房子的請求會被法院認為是權利濫用,而只能要求你們購買房屋。三、黑道部分:如果對方已經請黑道介入,嗯....一切以安全為第一考慮,不過、他如果一次針對太多人以「畸零地」為由加以威脅,恐怕早晚會踢到鐵板,畢竟、這個社會中認識「社會有『力』人士」的不再少數:)民法第  796 條  (越界建屋之異議)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民事判例要旨: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審以上訴人如取回系爭九平方公尺土地,需拆除被上訴人所有六層樓房中央部分,勢必影響大樓結構安全,上訴人取回該土地又難供建築,其為本件之請求,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有權利濫用之情形,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2005-01-09 19:38: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是畸零地.
1.首先確定房屋起造完工年份.
2.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地基(籍)圖,確認地基(建物建築)線位置是否真如地主所說侵占.
3.如無可以連名控告地主,如有也可連名控告建商及地政事務所.因為地政事務所未盡督導核實之責.(因為房屋建築完成或起建時均須現場查勘確定,確定後始得發建物所有權狀及建築使用權狀)
本人住家附近也發生過類似案例,建商將圍牆蓋在地基線(所有權)外,導致數年後地主因衛生下水道工程,查閱地籍圖時發現,因而要求侵占的住戶購買地權(以市價購進所有畸零地),住戶不願意轉而控告建商詐欺,並且將圍牆拆除,地主失去法律依據,最後雖然氣憤難平,但也莫可奈何.

2005-01-10 05:46: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若左右鄰居都接到此恐嚇,請聯名提出告訴,以求公道。

2005-01-10 00:41: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香子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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