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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婚前性行為可能觸犯什麼法律呢?
如果是兩相情願呢?強迫呢?事後反目要告上法院呢?
(Ex少年福利法??)
請各位大大給我詳細的法律編號、條文、出處,謝謝!

2005-01-05 15:05:34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雪梨楓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8 個解答

如果雙方有一人未滿十六歲,就算是兩相情願也不行:
如果是強迫的話~~那就更嚴重啦。

刑法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八三九七○號公布修正
第 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298、
300、319、332、334、348 條條文及第 16 章章名;刪除第 223 條
、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
296-1、315-1~315-3 條條文及第 16 章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九條之二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
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一月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2005-01-05 18:27: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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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10:01: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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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1:26: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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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0 11:03: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咳咳...怎麼法律問題不來請教大法呢?真是~

2006-05-20 19:31:3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小綸 4 · 0 0

介於十四到十八歲之間~想保護當事人!!

2005-01-08 20:24:41 補充:
怎麼不把第十六之一章也po上來哩

2005-01-05 18:45:4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雪梨楓 3 · 0 0

參考http://www.6law.idv.tw/aa.htm
是六法全書喔

2005-01-05 18:42:19 · answer #7 · answered by 上恩 2 · 0 0

請問您幾歲呢?對方又是幾歲呢?

2005-01-05 16:46:09 · answer #8 · answered by 愛睏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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