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檢察官的職權為何
2004-12-31 12:29:2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檢察官有如下之職權:
一 、實施偵查犯罪﹝刑事偵查權﹞、提起公訴﹝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實行公訴、協助當事人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如指揮憲兵或警察﹞。
二 、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2004-12-31 12:39: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檢察官之職權)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
判之執行。
二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2004-12-31 12:41: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執法悍將 6 · 0⤊ 0⤋
我國最早的檢察官制度設立在清光緒三十二年(一九○六年)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凡大理院以下審判廳局均須設有『檢察官』,其檢察局附屬該衛署之內;檢察官於刑事有起公訴之責。檢察官可請求用正當之法律。檢察官監視判決後正當施行。」從當時的典章制度,尚看不出檢察官具有偵查功能。但僅隔三年,到清宣統元年(一九○九年)頒布的法院編制法,就規定檢察官職權之一就是「遵照刑事訴訟律及其他法令所定,實行蒐查處分,提起公訴,實行公訴,並監察判斷之執行。」(該法第九十條),換言之,檢察官的角色功能就是實行「偵查」。
2004-12-31 12:31: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秉達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