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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人可以依保險法53代位被保險人向加害人求償,那請問再保險人可以代位原保險人向加害人求償嗎?

2004-12-30 15:23:0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首先、單純就法條之適用,再保險之再保險人的確是保險公司的保險人,而可以於給付保險金額即再保險之保險金後,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代位行使其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是就再保險實務運作而言,大多數再保險是以年度內所有發生的保險事故之發生所應付之賠償責任為再保險之保險標的,而非針對特定、個別原保險之保險事故為保險標的,再保險公司要如何主張代位行使個別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呢?況且對於再保險公司而言,介入與原保險事故中損害賠償之糾紛,其人事成本過高,不如直接針對各保險公司是否妥善處理其理賠業務予以爭執,降低保險公司因保險事故所生之賠償額,進而降低再保險公司之負擔。最後一點、大多數再保險公司多在國外,如果要來台灣進行訴訟,對他們也有諸多不便之處。

2004-12-31 08:57: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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