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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如果那個人又出現的話怎麼辦

2004-12-24 19:56:1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失蹤人口失蹤超過下列期限得申請公示催告及宣告死亡:1.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宣告。2.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的人,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3.一般人失縱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如再出現可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

2004-12-24 20:00: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依民法規定,一般失蹤須要等七年,而且需要經過死亡宣告者才可以請領死亡保險金。關於「失蹤」的一般處理流程如下:首先要到警局報案請求協尋,並以警局報案紀錄向法院申報「失蹤」公告,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失蹤登記」。原則上依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經過七年之後,如果仍然無法尋獲時,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如果是 80 歲以上的失蹤者,則只要經過三年就可以宣告死亡;而如果遇「特別災難」,如地震、火災、水災而失蹤者,只須經一年就可宣告死亡。但如在失踪後又出現,就要到許多單位重新辦理身份...很麻煩的.前二天才在電視新聞中看到一則,有個婦人離家不知多少年,家中也早報她死亡.而她的先生也已去世,其他家人又不認她,婦人要女兒的監護權,沒有身份只好去驗DNA.

2004-12-24 20:06: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但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人後,為死亡之宣告。
七年~~~算死亡~~

出現後~~去重新報戶口~~

2004-12-24 20:05: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丁丁 3 · 0 0

你要看他是去哪裡吧?

2004-12-24 19:57:4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Bubble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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