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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條件!!!!!!!


結婚的條件!!!!!!!結婚的條件!!!!!!!結婚的條件!!!!!!!

2004-12-23 17:56:16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婚姻與離婚

9 個解答

名  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二 節 結婚第 980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 (一) -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第 981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 (二) -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 982   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第 983   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第 984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 (四) -須無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
同意者,不在此限。第 985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 (五) -須非重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第 986   條(刪除)第 987   條(刪除)第 988   條(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 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第 989   條(結婚之撤銷 (一) -未達結婚年齡)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第 990   條(結婚之撤銷 (二) -未得同意)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第 991   條(結婚之撤銷 (三) -有監護關係)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
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第 992   條(刪除)第 993   條(刪除)第 994   條(刪除)第 995   條(結婚之撤銷 (六) -不能人道)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第 996   條(結婚之撤銷 (七) -精神不健全)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第 997   條(結婚之撤銷 (八) -因被詐欺或脅迫)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
院請求撤銷之。第 998   條(撤銷之不溯及效力)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第 999   條(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 999- 1條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
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民法規定的很清楚,參考看看吧

2004-12-23 18:55: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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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15:17: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幸韻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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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9 07:16: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夢屏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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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03:28: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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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7 17:27:4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也一樣遇到這樣的問題
我初戀交往4年卻被劈腿而收場
花時間療傷,加上工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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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是拉警報了

認識的對象不是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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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23:52:17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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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6 14:17:23 · answer #7 · answered by 美美 1 · 0 0

這個問題我最近剛好有親身經歷,我來回答你吧!

所謂一般的結婚條件,就是穩定的交往與金錢,有了這兩者之後,似乎可以把結婚的大小事搞的更好,甚至,有些人認為,只要有足夠的錢,就可以了,但是,其實這並非一定。

個人覺得,為什麼想結婚,是因為兩個人想要互相扶持一輩子,想要一輩子都跟對方有非常親密的關係存在,這可不是金錢可以買到的,在雙方都覺得對方已經是可以陪伴一輩子的人以及兩人經歷夠多的歷練之後,我認為這就構成了結婚的最大條件。

況且,沒錢有沒錢的做法,有錢有有錢的煩惱。
所以,真的想結婚,不要再等待了,誰知道在這瞬息萬變的世界上,下一秒會發生什麼事呢?

2004-12-24 04:38:13 · answer #8 · answered by bradchow 2 · 0 0

結婚=聘金=錢
結婚後=生活費=錢
真愛=結婚=錢

如果離婚=贍養費=錢

2004-12-23 18:25:52 · answer #9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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