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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

友人之妻 不告而別
有何 ~ 相關法律條文
可警告逃妻 ???

2004-12-19 23:23:3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應先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
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要他太太趕快回家,
等到勝訴判決後,
其妻仍不履行同居義務,
也就是仍然不回家,
在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認為他老婆對他惡意遺棄且該狀態持續進行中,
而請求法院為離婚之判決。
另外因為是他太太的問題導致有離婚事由,
可以依據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請求因離婚所生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之慰撫金。

附上相關實務見解與民法之條文:

判例字號:
39年台上字第415號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定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

裁判字號:
48年度台上字第413號
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稱惡意遺棄,係指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而言。至妻歸寧母家,屢接不返,尚難謂與該條款之規定相合,而據為離婚原因。

民法第 1001 條 (夫妻之同居義務)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 1056 條 (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2004-12-20 11:45: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民法中有兩條條文可參考:
第一千零零一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004-12-20 03:55: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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