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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勒作權、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三者之差異?以及它們的有效範圍是否跨國承認且都具法律效益?

2004-12-16 14:28:2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Brian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題目問得怪怪的,還是簡單回答如下: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都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圍。不過,這三種制度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並不相同,也有不同的制度設計。
著作權法主要是在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以促進文化發展,是保護與文化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而專利法則是在保護發明及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是保護產業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至於商標法,則是在保護商標的使用權利,以維護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
當然,這幾種不同的權利,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會有重疊保護的情形,像是:電腦軟體可能同時屬於方法專利所保護的範圍,也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拿一個受著作權保護的圖形去申請商標(例如:Micky Mouse、Hello Kitty等),也會發生同時受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的保護。
至於是否有跨國承認的問題,目前在著作權的保護方面,因為我國已加入WTO,因此,在所有WTO會員國皆可享有國民待遇,可依各國著作權法受保護;專利方面則是採取屬地主義,只有到各該國家申請取得專利權後,才受到保護;商標的部分原則上與專利相同,都採屬地主義,例外的情形,例如:著名商標的情形,有些國家會有未註冊亦受保護的情形。

2004-12-16 15:19: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文智 5 · 0 0

著作權與專利權的不同是~
著作一但完成就有著作權~
專利權則須要申請~

2005-05-25 20:52: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何謂智慧財產權?

  這些權利的內容是人類思想、創作等精神智慧的產物,稱為智慧財產權;這種權利的標的並無外觀具體的形象,也叫做無體財產權,例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

 

二、著作權法簡介

1.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一條的規定,其立法目的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在網際網路中,舉凡文字、圖形、影像、聲音和電腦的應用程式都有可能被納入著作權法所保護。

 

三.著作權法中的「著作」包括哪些項目?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所謂著作其內容例示如下: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語文之著
        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歌劇、話劇、默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
       、字形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包括相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器,或
         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
        著作。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器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
        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
          著作。
  這些項目均受到著作權保護,但這十項係屬「例示」性質,即簡單舉例而非列舉
,亦非概括,也就是說並非只有這十項才受保護,依情況,若有其他著作,也可能屬
於著作權的範圍而應受到保護。

 

四、專利法簡介

1. 專利法的立法目的

依據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因此必須有完善的法規,才能建立遊戲規則。

2. 專利法的保護對象

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新式樣專利。

」其中不同型式的專利,其受專利法保障的期限亦不相同。

 

五.哪些文字著述不受到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做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其中,例如: 第一款所說國家的憲法,法律、命令、公文,以及各級機關的決定
書,各級法院的判決等,這些著作是屬於國家的,與國家政策、人民生活息息相關,
希望舉國上下沿用,所以不給予著作權。
第五款規定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包括了考選部所舉辦的各類高考、普
考、特考,教育部所舉辦的留學考試,乃至大學聯合招生委員會所舉辦的大學聯招考
試,以及學校中的月考、期考,解釋上都屬於依法令所舉辦的考試。所以,為了準備
這些考試,而蒐集歷年來的考古題,並予以影印重製,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但若不是
依法令所舉行的考試,例如補習班的模擬考,坊間的模擬試題大全或者考前猜題,公
司內部的職員求職或升等考試題目,則是著作權保護的範圍,絕對不可重製。


 

六、何謂重製?

  重製除了一班般人所熟知的複印之外,還包括以印刷、錄音、錄影、攝影、筆錄
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覆製作。於據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
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七、作為一個學生,著作權法與我有什麼關係?

  如前所述,著作權的範圍包括了語文、音樂、戲劇等十項,其中語文著作
──各類書籍,音樂著作──各類取歌曲,攝影著作──各類照片,美術著作──商
設系同學常見的各種繪畫,電腦程市式著作──如果沒有積極養成尊重著作權的
觀念,很容易就會侵害了著作權;例如: 向同學借用筆記或參考書赴影印店整本拷貝,或將同學朋有的電腦遊戲軟體任意拷貝,這些都很可能會侵害了著作權而受到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甚至並不是為了自己需要,而是為了別人代為重製者,也會受到同樣的處罰。
若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蟲製他人著作者,可能被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撥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或期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者,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除此之外,還要加上身敗名裂,自毀形象,這是相當嚴重的後果,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八、何謂合理使用

  著作權係法律所賦予著作權人之排他權,未經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引用或
重複使用著作物。為基於公益理由,著作權有各種限制。為避免過度之保護,造成一
班人利用知室礙,且為鼓勵學術研究與交流,以促進文學、藝術與科技之進步,法律
上乃有合理使用原則;在公平合理之範圍內,可不經同意而引用或重製他人之著作物
物。現行著作法中自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即是有關合理使用的項目。
  合理使用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立法或行政機關之重製(第四十四條)。
(二)司法程序之重製(第四十五條)。
(三)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第四十六條)。
(四)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與揭載(第四十七條)。
(五)圖書館之重製(第四十八條)。
(六)時事報導之利用(第四十九條)。
(七)中央或地方機關著作之轉載或公開播送(第五十條)。
(八)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第五十一條)。
(九)正當目的之引用(第五十二條)。
(十)盲人福利之重製(第五十三條)。
(十一)供試題之重製(第五十四條)。
(十二)公益活動之利用(第五十五條)。
(十三)為播送目的之重製(第五十六條)。
(十四)原件之公開展示(第五十七條)。
(十五)長期展示著作之利用(第五十八條)。
(十六)電腦程式之重製(第五十九條)。
(十七)第一次銷售之原則(第六十條)。
(十八)時事論述之轉載與公開播送(第六十一條)。
(十九)裁判程序、機關或議會公開陳述之利用(第六十二條)。
(二十)翻譯之合理利用。(第六十三條)。

 

九、引用他人著作時應注意些什麼?

  前己述及在某些情況-- 例如:合理使用時,著作權的保護是受到限制的, 而不是絕
對的,也就是可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即使用他人的著作, 但根據六十四條的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時, 應明示其出處,而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的著作,或著作
人不明者之外,應以合理方式為之。這樣做是對別人著作權的承認和尊重。並且,除
了要示明出處及作者姓名之外,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合理使用,還得看所利用的質量,
如果是大篇幅的抄襲或模仿,或是把原著中的精華及重點抄襲在自己的著作中,甚至
影響到原著作的市場銷路,則已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了。

 

綜合以上所述,有以下幾點理由,期盼大家使用合法軟體: 為了鼓勵創作者發展更新更好軟體分享大家。
避免感染電腦病毒,造成資料毀損。
可免高額罰金及牢獄之災。


總之,尊重智慧財產權,就是尊重別人,同時更保護了自己

2004-12-16 14:41: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尹萱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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