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比簽名來的重要嗎?電腦刻印這麼普遍,金融機構為什麼還再依賴印鑑這種東西?
2004-12-06 20:10:51 · 1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遊戲與休閒活動 ➔ 其他:遊戲與休閒活動
很多人想省事隨便花了50元刻了個木頭章便作為提領印鑑,金融機關至少應該要有審核印鑑是否為電腦代刻這一關,替客戶把關呀~
2004-12-06 20:33:22 · update #1
印章的法律意義 文/陳甦
如今是民主時代,印與章之間已經失去等級的區別而被統一稱之為“印章”,用以泛指那些刻制了某人姓名或某機構名稱以供反復使用的小塊固體物,或者這種小塊固體物被使用後留在紙張等載體上的痕跡。自古以來,印章就有兩大類功能,一是象徵功能,另一是證明功能,前者用於象徵權力和等級,後者則用來證明身份和行為。隨著時代的進步,印章的象徵功能逐漸弱化,而印章的證明功能則成為主要功能。當然,印章的象徵功能還依然存在,如在印章管理制度中,規定某一部門或等級的印章直徑大小;儘管蓋章不過是代替簽名,但其中卻包含著比簽名更為“鄭重其事”的象徵意味。
在交易活動中,印章被廣泛使用而每每出現在書面檔中。在我們的日常觀念中,時常會認為蓋章比簽名更有證明力,例如,以法人當事人沒在合同書上加蓋公章而否認合同的效力,是在訴訟中經常遇到的抗辯理由;某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也規定,業主必須在辦理房產證申請書上蓋章,對於只簽字不蓋章的申請書,則不予辦理。印章的證明力究竟如何,還是在對印章具有證明功能的機理以及法律賦予印章使用的效力等進行具體分析後,再作出結論不遲。
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的功能,緣於以下機理:印章上的印文是其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稱,並且是依所有者的意思而刻制在印章上;印章上的印文與蓋章後留在紙張等載體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並且印章作為固體物其印文不易改變;印章通常在其所有者控制之下,並依所有者的意思而使用;因而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可見,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並可以反復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
在民法範疇,印章在民事活動中的使用有以下具體作用:(1)確認法律行為的作用。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意思表示又分為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在以書面形式實施法律行為時,記載意思內容的書面上必須有簽名或蓋有印章,其一表明該意思內容為特定主體所表示,其二表明該意思內容有產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其三表明印章所有者願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如果一項書面記載的內容雖然與法律有關,但該項記載不能與任何一個簽名或印章相聯繫,該項書面記載便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的書面形式。(2)識別行為主體的作用。在一書面載體上使用印章,不僅表明該書面內容是法律主體的意思表示,更表明該意思主體具體為何人。因印文與印章所有者姓名或名稱的同一性,以及印章受其所有者控制,所以,以書面形式實施法律行為的主體推定為印章的所有者。(3)區別主體身份的作用。在法律行為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下,由於一個組織體在物理上不能實施簽字行為,需要通過作為其代表人的自然人實施簽字或蓋章行為,法人的印章便起到一個區別主體身份的作用。其一,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其二,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檔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於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4)代表代理許可權的作用。由於印章具有以上作用,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從上述第(3)(4)個作用來看,印章的使用有時具有省事之效。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推導出以下結論:(1)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力,是因為印章的使用可以代替簽名,而與印章的質料、大小、形制無關。(2)印章之所以被廣泛使用,主要是因為使用印章有時具有省事省力之效。(3)在民事活動中,印章的象徵功能已經很不重要,因為沒有那個民事法律行為重要到非使用印章不可而不能使用簽字的程度,除非當事人之間自己約定使用印章的象徵功能,例如,雖然雙方已然在合同書上簽字,卻約定“本合同在雙方蓋章之後生效”。(4)由於印章極易被偽造,並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
由於印章是與人身相分離的人造物,並且所有者既可以自己刻制印章,也可以委託他人為自己刻制印章,印章與其所有者之間的聯繫完全是社會學意義的判斷。簽名則與之不同,簽名與簽名行為人之間的聯繫既有社會學上的依據也有生物學上的依據,因而簽名與簽名行為人之間聯繫的確定性要遠遠高於印章與其所有者之間聯繫的確定性。為了提高印章與其所有者之間聯繫的確定性,人們發明了印章公示制度,就象當前實行的印章註冊備案制度,這一制度意在表明並實現這樣一個情形:註冊備案的印章與其所有者之間的聯繫具有唯一性,因而某個特定印章與某個特定主體之間的聯繫具有確定性。這樣一來,就出現了兩類印章,註冊印章和未經註冊的印章,前者如經公安機關批准刻制並且在公安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留下印文樣本)後開始使用的印章,通常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章,廣義上,註冊備案的印章也可包括在銀行預留印鑒樣本的印章;後者是指自由刻制又未在任何有權機關留下印文樣本的印章。面對這兩類印章,我們幾乎馬上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註冊印章的證明力要大於未經註冊的印章的證明力;未經註冊的印章幾乎就沒有證明力,因為可以隨時隨地換一個。
但是,如果我們認為註冊印章的證明力大於未經註冊的印章,進而認定註冊印章的使用效力大於未經註冊的印章,那就又要出現可以討論的問題了。印章的證明力,是指印章能夠在多大程度上證明使用印章的主體是誰;印章使用的效力,是指某一主體在書面上使用印章後要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印章使用的效力僅僅與特定主體在使用印章時的意思有關,而與被使用的印章是否經過註冊無關。其理由如下:(1)簽字或蓋章意在表明簽字人或蓋章人以書面形式實施的是法律行為,印章之所以具有這種使用效力,完全在於行為人是以自己的意思實施一個法律行為,並且是以自己的意思選擇使用自己的印章以代替簽字。(2)在一個書面檔上已經蓋有註冊印章時,印章所有人仍可以印章實際使用人無權使用印章為由,主張該書面檔記載的意思表示與己無關,對自己不生法律效力。同樣,在一個書面檔蓋有未經註冊的印章時,印章所有人仍可以承認該印章使用是自己所為,並承擔該書面意思表示的法律後果。(3)區別真假印章的根據,不在於印章是否經過註冊。一個印章雖未經註冊,但印章所有人是以自己意思並以自己名義刻制的,該印章就是真印章;如果一個印章是假冒他人名義刻制的,即使利用假證明檔通過了註冊,該印章仍是假印章。(4)在簽訂合同書過程中,當看到對方舉起公章準備使用時,世上有幾個人會要求對方停下來,先檢查一下對方的公章是否為註冊印章。如果說認定完全沒有人這樣做的判斷過於絕對的話,那麼事先核查對方正在使用的印章是否為註冊公章的人肯定也是微乎其微的。在未核查對方公章是否經過註冊的情況下,相信對方的公章其實是在冒一次信用風險,因為對方所用的印章是註冊的還是未經註冊的,只有使用印章的當事人自己知道。在簽訂合同書時,之所以未經事先核查就允許對方使用蓋章代替簽名,完全是因為相信對方當事人的信用。如果認為使用註冊印章蓋章就有效力,而使用未經註冊的印章就沒有效力,其結果顯然是既不利於交易安全又不利於實現公平。
其實,印章註冊制度的存在,不是要賦予註冊印章更大的使用效力,而是在於賦予註冊印章更大的證明力,並且在因印章使用問題產生爭議時,使用的印章是否經過註冊,可以成為舉證責任分配的依據。例如,當印章名義人(即印章上刻制的姓名或名稱所表示的主體)否認某書面合同對自己的約束力,如主張該印章不是自己的或者是與己無關之人所加蓋,該印章經過註冊與否,決定舉證責任如下分配:如果該印章是註冊的,該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繫可視為確定的法律事實,印章名義人必須證明了該印章是無權使用之人加蓋並且相對人有惡意時,才能免責;如果該印章沒有經過註冊,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繫就是一個待證事實,相對人必須在證明了該印章就是印章名義人所加蓋,即印章與其名義人之間存在確定聯繫的法律事實後,才能進一步要求印章名義人根據書面合同的記載承擔責任。當然,證明一個未經註冊的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繫是非常困難的,但也不是不可能的。
經以上分析後可以提出的建議是: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繫的確定性要遠遠大於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繫,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印章的使用自有其歷史的輝煌,古時帝王之璽,非金即玉,官府之印,或銀或銅,加之印文非篆即隸,刻制不易,尋常人等實在難以擁有和偽造,因此,印章在當時社會不僅具有象徵意義,也具有很高的公信力。然而在當今,印章的效力已經與其質料無關,技術的發展又使得偽造印章極為容易,印章在法律生活中的證明功效已然大為下降。如果我們還是一如既往地認為印章比簽名更有證明力,實質上是一種對印章的迷信。當我們使用印章時,除了表示我們正在鄭重其事地做一件事,是否還表示我們在潛意識中或多或少地還保留了一些對印章證明功能的迷信或印章象徵功能的迷戀,恐怕連我們自己也不知道。
2004-12-06 20:18: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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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6 20:34: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okv 1 · 0⤊ 0⤋
簽名才是最難以模仿的,
在民法上簽名的法律效果最強,
不簽名的時候[得]以蓋章取代,
所以印鑑的法律效率還沒有簽名強,
不識字的用蓋得比較方便。
只是有些地方為了貪圖比對方便,都強迫人家一定要用印鑑,
本人簽名反而行不通,本人是相當討厭這項習慣。
就好像買鞋,你在家裡量好尺寸(刻好印章)
到店裡的時候忘記把寫著尺寸的紙條帶去(忘記帶印章)
那你是要現場試穿(簽名),還是跑回家去拿紙條(回去拿印章),
還是去路邊買把尺再量一次?(再去刻一顆)
如果三五年後你在外地要再次買鞋,
店家還規定你拿家裡那張紙條來才可以買鞋,
你會不會很火大?
2011-08-31 05:27: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磚 3 · 0⤊ 0⤋
印章省事省力嗎~~~每每去銀行辦事情章不見了要花錢重辦就完全不省事省力,跟本就是勞民傷財,全世界只有台灣的銀行和政府機官把印章看的比簽名還重要,現在時代進步,印章的制做比起以前快太多了,要模仿也容易,也搞不清楚要印章到底實質的意義是什麼.我身上十幾本存摺,也有十幾顆章,光找章就老半天,就算只用一顆章那天不見,就要天下大亂了.
2009-06-22 13:21: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pedro 1 · 0⤊ 0⤋
我覺得最好的方法是用印章加簽名
而且印章要用手刻的那種
證明力最高又不容易被模仿
看到自己獨一無二的印章蓋下去
心中真是有種莫名的感覺..
2008-06-04 16:34:2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小p 1 · 0⤊ 0⤋
印章是中國文化的一個流傳,皇帝的聖旨最後也需蓋章。
我覺得是非常有意義的!
尤其每當看到很漂亮的印章,心裡也感到很愉悅~
我支持這項對中國人來說深具意義歷史攸久的傳統!
2006-02-14 13:39:5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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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0 19:01:20 · answer #7 · answered by 防漏家 專業抓漏防水工程 7 · 0⤊ 0⤋
因為這是傳統留下來的一個習慣罷了
金融機關並不是因為這個比較方便而使用
其實現在在各國的銀行 依賴印鑑的國家很少了
在台灣這種行為算是落後了點
金融機關之所以沒更換 也有由於全面更換新辨認方法需要大成本
所以還沒改變辨認方法
2004-12-06 20:16:50 · answer #8 · answered by 班森 3 · 0⤊ 0⤋
每個人每一次簽名都無法一樣~
也許今天筆跡比較端正,或許明日沒睡飽筆跡潦草!
至於印鑑只要蓋在透明的塑膠板上比對就很清楚了!
有可能印鑑能仿到一模一樣,但是相對的筆跡就更難確保了!
畢竟只能從兩種不是很準的條件選一個比較公正性的!
2004-12-06 20:14:57 · answer #9 · answered by danny 1 · 0⤊ 0⤋
因為以前的人,教育水準還未到通識的程度.
很多人是連名字都不會寫的的關係吧.
使用印鑑就比較不會出錯囉
2004-12-06 20:13:43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多寶晶鑽 5 · 0⤊ 0⤋
傳統吧
2004-12-06 20:11:58 · answer #1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