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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專利法" 到底是什麼呢??
看了下面這篇新聞 "Torvalds呼籲歐盟莫通過軟體專利法"
http://taiwan.cnet.com/news/software/0,2000064574,20094446,00.htm
軟體專利法引起這麼多長輩的抵制...
很想知道一下軟體專利法的內容到底是什麼...

2004-11-25 04:57:11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Jon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7 個解答

電腦技術的廣泛應用與發展不斷的挑戰知識産權法律制度。電腦軟體獨立發展之後,更提出應由哪一法律來保護電腦軟體的難題:是由著作權法還是由專利法再或者另立專門的法律來保護電腦軟體。70年代,各國的判例與專利實踐大都認爲電腦軟體是數學公式而反對利用專利來保護電腦軟體,著作權佔據了保護電腦軟體的上峰。1972年,非律賓率先在其著作權法中規定電腦程式是著作權的保護物件,1980年美國國會修改了版權法,將電腦軟體納入版權法的保護範圍。1994年,TRIPS協定將電腦程式作爲文字作品給予保護。目前,全世界已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著作權法保護電腦軟體。
  著作權保護電腦程式的表現形式,包括“源碼”和“目標代碼”。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的複製、傳播,但電腦程式更需保護的是程式實質,程式的思想,而不僅僅是程式的表達。美國1986年的Whelan公司訴Jaslow公司一案最能說明此問題。美國Jaslow公司對Whelan公司以EDL語言設計的程式進行解析之後,以BASIC語言重新設計出一種能達到同樣效果的程式,Whelan公司以Jaslow公司侵犯本公司版權而起訴。美國的賓夕法尼亞洲法院做出了肯定的判決。理由有二:一、被告全面研究了原告的電腦接受、處理、轉遞資料等方式,從而使自己能精確的(用不同的電腦語言)複製出操縱同類電腦的方法;二、其他用戶在自己的電腦上使用上述兩個電腦程式時,分辯不出二者有什麽實質的區別。[1]然而,這兩點其實是著作權法不保護的。對於理由一,著作權只保護作品的表達,不保護作品所體現的思想,Jaslow公司用不同的語言表達的是同樣的思想而非同樣的表達,這不同於不同語種間的互譯,以BASIC語言表達EDL語言設計的程式,並非逐字逐句(指令)的翻譯,而是在理解EDL語言程式的基礎上的重新編譯。事實上,法院對Whelan公司提供的保護更像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以同樣的方式、執行同樣的功能達到同樣的目的,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對於理由二,著作權法也不要求作品須具有新穎性,作品間的相似並不妨礙另一作品著作權的取得。而專利法恰恰要求新穎性。法院的判決違反了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但是,如果不判Jaslow公司侵權,又是不公平的。Jaslow公司行爲的市場後果是:Jaslow公司的軟體大量銷售後,直接影響了Whelan公司的收入,而Jaslow公司經解析原告的産品而設計程式所花的人力和物力大大低於原告首創該程式的費用。於是乎,法院就只好曲解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已達到保護思想的目的。此案正好說明,保護軟體的思想與保護軟體的思想表達同樣重要,而著作權只能保護後者,對前者則毫無能力。如果硬要用著作權保護軟體的思想,無疑將脫離著作權法的根本。

2004-11-25 11:01: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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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21:09: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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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21:40: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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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1 06:08:1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法律.著作權法 . 商標法.著作權法 法律.科技.侵權問只是因為"訴訟程序相當注重'"實質證法律.科技"。

2.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 法律證據的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 因法律就.[舉證的責任],在於如何證明有實質證. 另一門等牽扯到 刑民法問題,舉證責任 要清楚就可以透過法律 "申請行政商標法程序"確保自身利益實務見解 是,至於刑民法問題 ?方面有很多可以用,但是要看你們的問題過程出在哪裡 ?訴訟程序相當注重實質證.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

2011-10-14 10:37:4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基本上,這應該是翻譯的問題,原則上並沒有一部法律叫做軟體專利法,而應該是電腦軟體是否應明文列為受專利法保護的客體。目前,美國、日本、台灣等,電腦軟體都可以申請專利,不會因為電腦軟體只是單純的邏輯程式組合而受到拒絕。
至於為什麼會受到抵制,主要是由於電腦軟體若取得專利後,專利權的效力非常強大,會在專利期間內禁止任何第三人進行相同「概念」的電腦軟體製造、利用,著作權則不禁止平行創作,而電腦專利的審查通常引證前案不足,經常引起批評,造成不當發給專利,故有此舉產生。

2004-12-04 09:01:2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文智 5 · 0 0

本 在 過 去 的 二 十 年 , 用 於 電 腦 軟 體 法 律 保 護 的 法 規 、 判 例 及 慣 例 隨 著 電 腦 相 關 產 業 的 進 步 而 跟 著 發 展 , 現 在 , 電 腦 軟 體 已 可 獲 得 專 利 法 、 著 作 權 法 及 其 他 法 令 ( 如 有 關 於 營 業 秘 密 、 商 標 、 契 約 等 等 的 法 律 ) 的 保 護 , 下 面 的 敘 述 主 要 在 討 論 日 本 專 利 法 中 的 軟 體 保 護 , 適 用 於 以 方 法 或 裝 置 ( 系 統 ) 的 形 式 來 保 護 電 腦 程 式 用 作 為 基 礎 的 演 算 法 , 以 及 討 論 適 用 於 保 護 電 腦 程 式 的 日 本 著 作 權 法 。

2004-12-01 17:00:28 · answer #7 · answered by Tom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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